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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花样多 警惕“保本”说

发稿时间:2024-03-07 15:13:00 来源: 北京日报

  王璐

  国债、信托、基金、期货、净值型理财、理财型保险、结构性存款……如今,市面上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令人眼花缭乱。因近几年频发理财产品爆雷,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可以选择一种风险低、收益稳、能保本的理财产品,相信会吸引不少投资者。然而,真的有“保本”理财吗?

  所谓的“保本”,其实是理财产品销售方为了吸引投资者而打出的一种宣传噱头。在实际签订的理财合同中不会出现带“保本”字样的条款。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中也认定承诺“保本”的理财销售行为是违规的。

  根据央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201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中明确了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此外,该规定还阐述了刚性兑付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罚方式。

  既然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都不承诺保本了,那么如果通过非金融机构(公司、组织或个人)进行的保本投资是否有效呢?这里需要提到一个名词叫做“保底条款”,常见于委托理财合同和联营合同中,是双方就收益进行诸如“保证在协议到期时返还委托人所支付的本金并按约定支付收益”“保证本息最低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的约定。

  司法实践观点普遍认为,合同中预先安排的保底条款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失衡,有悖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在一些情况下,保底条款可能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目的性和核心条款,此时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规定,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将承担返还委托资金的民事责任。但委托人能否拿回全部资金,取决于受托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受托人无力偿还、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委托人同样会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

  因此,如果遇到打着“保本”旗号宣传的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切勿盲目投资,要选择正规、具有销售资质、资产配置能力强的大型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切勿与个人、无资质的机构签订协议。在签订理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信息,看清产品类型、期限、风险等级、资金投向范围和配置比例等内容。切勿相信任何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息”“稳赚不赔”“无风险”的虚假宣传旗号和承诺,以防中了理财产品的销售套路。(作者单位:北京金融法院)

责任编辑: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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