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柴嵘)昨天,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我国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制度,帮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于每年度1月上旬申请预付金。
预付金是指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原则上,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预付金支出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1至3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财政部门将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