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如今,一些网购、借贷平台诱导消费者开通并使用“借款”功能,“免息券”成为其中最常见的营销手段。然而,“免息券”不一定就意味着不收取利息,甚至有些“免息券”实为“优惠券”,消费者稍不留神就容易踩坑。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3年11月1日,仲女士通过某平台的“借钱”服务向银行借款7万元,并于2023年11月14日归还了该笔借款。由于仲女士借款时使用了一张14天免息券,因此未被收取利息。
不久后,仲女士收到平台推送的短信,得知自己又被赠送了一张“老用户专享30天免息券”。仲女士以为,使用免息券便意味着不收利息,便于2023年12月22日再次申请借款7万元,并使用了30天免息券。然而,2024年1月18日仲女士提前还款时得知,使用的30天免息券提前结清便会失效。
客服人员告知,这张30天免息券已明确提示“30天免息券-提前结清失效”,且在使用规则中也注明“使用本券可享展示天数的免息优惠”“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因此提前还款无法减免利息。这一次,提前还款的仲女士被银行收取了800元利息。
事后,仲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30天免息券的附加条件,需要消费者进行6期或12期借款捆绑使用,名为“免息券”实为“优惠券”。此种营销手段本身虽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平台发放的优惠券或免息券等贷款营销行为并非绝对与商业银行无关,商业银行应依据上述规定对营销导流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借款合同,银行返还仲女士800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