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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收发红包当心别踩“雷区”

发稿时间:2025-02-05 13:42:00 来源: 北京日报

  原标题:焦点关注
  春节收发红包当心别踩“雷区”
  李一帆 王俐然

  春节期间,亲朋好友间免不了发个红包以示心意。它或是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或是晚辈孝敬长辈的“孝心包”,当然也有情侣之间互相表示爱意的。那么,关于红包有哪些法律知识应该知晓?现实生活中发红包要当心哪些“雷区”呢?

  提问1

  孩子收的红包能归父母吗?

  给压岁钱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具体是指他人自愿无偿地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赠与人表示给孩子压岁钱、孩子或其监护人表示同意,双方之间就已经产生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为亲朋好友直接将压岁钱交给孩子或其监护人,交付完成后,压岁钱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除非取得孩子及其监护人同意,否则给出去的压岁钱不能轻易索回。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尽管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就具备,孩子有权接受压岁钱赠与并取得压岁钱的所有权。因此,无论压岁钱给到的是孩子本人还是监护人,钱款实际由孩子自己保存还是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保存,一旦赠与行为成立,压岁钱的归属都是明确的,即由孩子所有。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赠与行为需由其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对于超过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收下文具、玩具等礼物或数额较小的压岁钱的行为是有效的,但如果礼物贵重或红包数额巨大,则需要其监护人同意或追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孩子的压岁钱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保管。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代未成年人保管压岁钱,但保管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压岁钱,但是除了维护孩子利益之外,是不能处分这笔钱的。

  父母代为保管压岁钱,并不影响其实际归属。如果父母拒不返还压岁钱,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责任。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其子小王由父亲王某抚养。王某再婚,与郭某组成新的家庭后,二人共同抚养小王。一次,小王将收到的2500元压岁钱交给郭某保存,郭某将压岁钱储存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后王某去世,小王由亲生母亲张某抚养。由于生活学习需要,小王向郭某主张返还2500元压岁钱,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郭某将代为保管的压岁钱2500元返还于小王。

  压岁钱归孩子本人所有,不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离婚也不会改变压岁钱的归属。蔡某和王某原是夫妻,育有小甲、小乙两个孩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王某带孩子离开后与自己父母共同生活。蔡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两个孩子名下存款。法院支持了蔡某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要求分割两个孩子名下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他们名下存款是两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的压岁钱等,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

  压岁钱虽然归孩子所有,但他们并非可以完全自行支配、使用压岁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监护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自行支配使用压岁钱,可以通过其父母等监护人代理使用;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支配使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金额不大的压岁钱,但对于大额压岁钱的支配,还应当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由他们代为支配。但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若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行了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消费,需要经过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不同意或不追认的,可以要求退款。

  提问2

  发出去的红包还能要回吗?

  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发展,微信红包继承和拓展了传统红包的形态和功能,在社会交往和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法律性质来看,微信红包和传统意义上的红包是相同的,都是一种赠与行为。从支付规则上,微信红包一般不超过200元。一方发送微信红包、另一方接收之后,赠与行为即已经完成。如果对方在微信设定的时间内未接收,微信红包会自动退回。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以及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和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水准,因此对方接收之后,除非对方同意,一般情况下,微信红包不能索回。

  春节时发放的红包除了有长辈给晚辈的,还有晚辈孝敬长辈的,当然也有情侣之间互相表示爱意的。这些红包数额通常较大,很多人会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本质上都是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向他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在实践中,双方往往对争议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确定争议款项的性质,应当综合双方之间的转账背景、经济状况、社会习俗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在此情形下,微信红包以及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转账均属于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其他数额的转账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具体可通过以下两起案例来了解法律上对于红包和转账的认定:

  田先生在恋爱期间,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向女友游女士转账,金额多为数百、数千元。此外,他还多次向游女士发送金额为5.2元、52元、13.14元的红包。游女士也有多笔向田先生的微信转账,每次的金额为520元。两人分手后,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游女士偿还借款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先生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对游女士多次进行数额不等的转账,该部分转账由多笔5.2元、13.14元、52元、100元、200元等小额转账构成,其中包含微信红包以及有特殊含义的“520”等转账,均无法认定是借款。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4000元的借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游女士给付田先生借款4000元及利息。

  在另一案例中,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上述借款。周先生则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无需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的2769元微信红包属于赠与行为,无需偿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也曾表示过自己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向其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法院最终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

  “520”“1314”等数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特征,更加符合日常生活支出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祝福和希冀的含义。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在第一个案例中,田先生向女友实施上述转账的真实意思更加符合祝福、赠与性质以及共同生活的零散支出,并非出于借贷合意,且双方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无法认定双方就该部分转账的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不同,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在第二个案例中,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对于微信转账金额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有关事实,微信转账支付的金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需要偿还的借款。

  提问3

  微信群里的红包能随便抢吗?

  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是近年来春节期间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之一。普通的微信群“抢红包”是发放红包者以娱乐为目的,自愿向群内其他人员实施的单向赠与。但一些不法分子将微信群抢红包作为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市民在抢红包时应特别注意千万别踩入“雷区”。

  李某、洪某等人以一出租房为据点,雇佣多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庄家的账号计入分值后,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案发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洪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开设赌场”的含义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场所,线上的微信群也可能成为实施犯罪活动的“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红包的陌生人支付结算功能,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该类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参与“抢红包”的行为人若符合赌资较大标准,将受到行政处罚。

  类似的还有一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以“抢红包”为掩护,实则通过这一手段进行洗钱活动,企图将电诈、走私、毒品交易等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资金进行洗白。例如,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一网友赵某,双方约定,张某每天通过支付宝平台输入赵某告知的口令,领取其发放的口令红包,在扣除一定比例好处费后再将剩余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赵某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口令红包的形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此提示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鉴别能力,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来路不明的红包不能抢,切勿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否则看似只是“走账”,其实可能已经沦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建伟